消防车,水罐消防车 ,简易(森林)消防车 ,水罐泡沫联用消防车 ,干粉|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 指使他人上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主管人员被追究刑责

联系我们

推荐新闻

指使他人上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主管人员被追究刑责

作者: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820
分享:

午报讯 近日,延庆法院审理一起车主指使司机驾驶无牌照清障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车主张某虽然不是直接肇事司机,但因其指使司机韩某驾驶公司无牌照清障车的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张某系河北某公司负责人。2011年6月25日晚8时许,张某指使单位..

 

午报讯 近日,延庆法院审理一起车主指使司机驾驶无牌照清障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车主张某虽然不是直接肇事司机,但因其指使司机韩某驾驶公司无牌照清障车的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张某系河北某公司负责人。20116258时许,张某指使单位司机韩某驾驶无牌照清障车,到延庆县张山营京银路新线为他人拖拽事故车。在驾驶过程中,司机韩某所驾驶的清障车与黄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黄某及其同乘的妻子韦某当场死亡,以及韩某的乘车人刘某和黄某的乘车人王某均为轻伤(偏重)。经认定,韩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韩某逃逸,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车主张某与两名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同意一次性支付37万元。后经法院工作,张某将上述款项全部赔付到位。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主管人员虽不是直接肇事司机,但其也要对自己指使员工违章驾驶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也要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该案鉴于被告人张某作为单位负责人,能够按照协议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到位,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张某适用缓刑。 

 

分享:
  •  上一篇

    所有清障车集结待命

    “自7日早晨开始,我们已经启动了一级勤务模式,做好台风天气对道路交通造成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置。..

  •  下一篇

    德国曼技术的豪沃T5G消防车介绍

    湖北江南消防车厂家热销车型--豪沃T5G消防车,该车有四个车型豪沃T5G6吨水罐消防车、豪沃T5..

首 页 - 消防车产品 - 消防车新闻 - 消防车价格 - 消防车成功案例 -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